依《国民年金法》规定,台湾一般国民年满25岁,未满65岁,在国内设有户籍,而没有参加劳保、农保、公保、军保者,均应参加“国民年金保险”。而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之被保险人死亡,其家属得请领“丧葬给付”与“遗属年金给付”二项保险给付。

被保险人于国民年金保险加保期间死亡,且年龄未满65岁,得由支出殡葬费之人检具支出殡葬费之证明文件正本及相关文件请领,按被保险人死亡时之当月投保金额,给付丧葬给付5个月。

请领国民年金保险之“丧葬给付”者,得同时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请领国民年金保险之“丧葬给付”者,自得请领之日起,有5年请求权时效。

国民年金保险之被保险人于加保期间死亡(未满65岁),或领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期间死亡者,并遗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孙子女,或兄弟姊妹,且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孙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条件者(详如劳保局说明),得请领遗属年金。

若于加保期间死亡(未满65岁),遗属年金给付按“月投保金额 × 1.3% × 国保年资”之金额发给(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发给)。同顺位遗属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发25%,最多至50%。

若于领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碍年金期间死亡,遗属年金给付按“领取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碍年金 × 50%”之金额发给(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发给)。同顺位遗属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发25%,最多至50%。

有关国民年金保险之死亡给付项目,得向劳保局国民年金业务处查询。电话(02)2396-1266转6066。

另外,国民年金保险给付与劳工保险给付,有冲突也有不冲突者。其相关给付可选择情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