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预定利率,指教职员投保之年金保险于年金给付开始日用以计算年金金额之利率。
择领或兼领定期给付人员亡故时,其依前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参加之年金保险,未提供遗族继续领取规定者,扣除其已领取定期给付总额,未达其参加该年金保险之保证金额时,保险业应将余额按预定利率折现一次发给其遗族领受。
前项给与,无遗族或无遗嘱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务学校具领必要费用作为丧葬之用后,余额专供原服务学校办理学生奖助学金使用。
第一项所定遗族之范围、顺序及领受比率,依年金保险契约之约定;未约定者,依民法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