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王太太问:

看到网络新闻说国保遗属年金要追溯补发,记得我先生过世时,我领的国保遗属年金也有这样的情况。我先生在民国101年2月身故,我是在处理完先生丧事及遗产后,才在当年的7月申请国保给付,除了领到一笔丧葬津贴外,每月还有遗属年金汇入我户头。

请问,我的状况与新闻报导的情形相同吗?如果符合追溯补发的条件,又该如何办理呢?

中心顾问答:

为了补足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缺口,全面建构社会安全网,政府在97年10月1日开办国民年金保险,将年满25岁、未满65岁,且没有参加劳保、农保、公教保、军保的国民,纳入政府保险的保障。国民年金保险开办时,中央主管机关是内政部,配合政府组织改造,自102年7月起变更为卫生福利部。

国民年金保险的给付分为一次性给付与年金给付两种,一次性给付包括“生育给付”、“丧葬给付”,年金给付则分为“老年年金”、“身心障碍年金”及“遗属年金”。而王太太所提的大法官释宪一事,指的就是关于国保遗属年金发给时间点的问题。

国保遗属年金从哪天开始发给?

由于九十七年国保开办时,《国民年金法》对于遗属年金的发放,是采申请日起按月发放,并没有像劳保一样有追溯补发的规定(劳保条例第六十五条之一),举例来说,保户在2月死亡,如果家属是到5月才提出申请,国保就从申请日即5月开始给付,但劳保则会追溯到保户死亡当月即2月,补给2、3、4,3个月的遗属年金。

后来国保考虑部分受益人可能因为老迈、未成年、无谋生能力或有子女离家而暂时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即时提出申请,若不追溯补发恐使保户权益受损,因此立法院在104年12月底修订国民年金法第十八条之一,明订从105年3月1日之后死亡的被保险人,遗属年金改追溯从死亡当月起发给。

不过,有民众认为该修法仅适用105年3三月1日之后死亡的保户,对于修法前已短领的民众不能追溯补发,严重侵犯人民权益而申请释宪。107年7月大法官会议做出第七六六号解释,认为不应限定追溯期,而宣告《国民年金法》第十八条之一违宪,国保遗属年金一律应追溯自被保险人死亡当月起。也就是说,在105年3月1日前请领国保遗属年金的民众,若有短领的情况,都可向劳保局申请追溯补发,而且没有申请期限的限制。不过若符合补发条件的遗属已身故的话,就不能再提出申请。据了解,约有5万多件符合追溯补发资格。

王太太的先生在参加国保期间身故,死亡时间是101年2月,但王太太直到7月才提出给付申请,劳保局就依当时规定,从王太太提出申请的月份即7月开始给付遗属年金,如今大法官已经宣告,国保遗属年金一律应追溯自被保险人死亡当月起发放。因此,王太太可向劳保局申请补发101年2月∼7月共5个月的遗属年金。

※请谨慎考量可用所得,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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