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劳保被保险人曾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于请领失能给付时是否可以并计国民年金保险之年资?其给付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保被保险人因伤病致失能符合失能年金给付规定时,如具有国民年金保险年资者,已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之年资,每满1年,按其国民年金保险之月投保金额1.3%计算发给。如合并劳工保险失能年金给付及国民年金保险身心障碍年金给付后,金额不足新台币4000元者,按新台币4000元发给。
劳保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符合失能给付标准,但未达“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而(或)请领失能一次金给付者;或失能状态符合“终身无工作能力”之给付项目,于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险年资,选择一次请领失能给付者,不得并计国民年金保险年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