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公会置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

一、地区公证人公会,理事三人至十一人,监事一人至三人。

二、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理事五人至十七人,监事一人至五人。

前项理事名额不得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二分之一,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公证人公会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或监事总额之三分之一;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其不设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

第一项理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