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区输出业同业公会或全国输出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置理事、监事,均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互选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名额规定如下:
一、特定地区输出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二、全国输出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
三、理事名额不得逾全体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
四、监事名额不得逾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五、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名额不得逾各该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前项各款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应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其名额不得逾理事或监事总额之三分之一,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其不设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常务监事在三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