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同业公会置理事、监事,均于会员大会时,由会员代表互选之,并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名额规定如下:

一、县(市)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

二、直辖市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三、全国商业同业公会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

四、理事名额不得逾全体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

五、监事名额不得逾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六、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名额不得逾各该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

前项各款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其名额不得逾理事或监事总额之三分之一,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其不设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常务监事在三人以上者,应互推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