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二、特别决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较高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下列重要事项,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陈报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

一、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

二、基金之动用。但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款所定之财团法人,依捐助章程规定动用者,不在此限。

五、董事之选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规定,董事会得以普通决议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重要事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议案,应于会议十日前,将议程通知全体董事及主管机关,并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无法依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完成改选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对之规定外,得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以董事会普通决议改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