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适用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复贵局97年12月24日新版二字第0970017782号函。
二、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所谓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以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曾出资或捐助,并代表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担任董事及监察人者,始足当之,本部业于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号函释在案。至于具体个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事关事实之认定,应由各该业务主管机关依其选派董事及监察人所依据之法规或业务性质,本于职权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