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034424
主旨:有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适用疑义乙案
主旨:有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适用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复贵局97年12月24日新版二字第0970017782号函。 二、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所谓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以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曾出资或捐助,并代表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担任董事及监察人者,始足当之,本部业于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号函释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