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法
国际法学院是我国西部地区国际法和涉外法律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基地以及咨询服务与信息资料中心,是国际法领域中居于西部领先、全国知名的办学单位。学院现下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研究所(教研室)以及比较法研究所、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国际航空航天法研究中心、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心、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欧盟法研究中心、中国外资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并设有国际法中外文资料信息中心。 学院拥有陕西省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研究中心,以及省级重点学科——国际法学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智慧财产法院、智慧财产检察分署、智慧财产局是否同一性质的机关?有何不同? 回答: 一、职掌业务不同 (一)智慧财产法院于97年7月1日成立,为处理智慧财产案件之专业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同一位阶,处理之案件性质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 (二)智慧财产检察分署之全衔为台湾高等检察署智慧财产检察分署,乃因应智慧财产法院对应设置,为办理智慧财产刑事案件第二审检察事务之专责检察机关,各地方及其高等检察署分署检察官办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及第4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为台湾高等检察署智慧财产检察分署检察长(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兼任); (三)智慧财产局隶属经济部,于88年成立(其前身为中央标准局),为处理智慧财产业务之行政机关,不负责检察及审判业务。 二、所在位置不同。智慧财产法院位于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3楼、智慧财产分署位于台北市中正区延平南路143号5楼,智慧财产局位于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号3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嘅常设机构,类似香港立法会,喺全国人大代表中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期间,行使最高权力机关嘅权力。佢嘅组成人员唔可以担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嘅职务
用非讼事件法第44条第1项规定之错误。 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属非讼事件,而非讼事件,依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得由司法事务官办理。移由司法事务官处理之非讼事件,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之非讼事件所为处分,与法院所为者有同一之效力;声请人或权利受侵害者对于司法事务官就受移转事件所为之处分,得依各该事件适用原由法院所为之救济程序,声明不服;前项救济程序应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四款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埇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胡长军的区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埇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范永的区人民法院符离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左辉、李琦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白米炸弹客”杨儒门声请撤销羁押抗告案,目前经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不过,当律师收到裁定书实却傻眼了。因为高院的裁定书几乎是以台北地院的裁定书为蓝本照抄,只改了机关名称、法官名字和期日,因此,虽然是不⋯⋯ 2004年11月8日晚间6点30分于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会议室,报告事项有三,针对“进行法官法推动一案”、“进行司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推动”等讨论,讨论并集结法官协会、检察官改革协会、司法院等意见,提出⋯⋯ 2004年11月22日上午9点30分于台湾高等法院四楼会议室,进行法官法草案研商会议,会议以法官法草案2002年10月7日版本(A版本)与2004年10月15日版本(B版本)对照,做出结论共19项。 2004年12月3日上午9点30分于司法院三楼会议室进行法官法草案研商会议,会议以法官法草案2002年10月7日版本(A版本)与2004年10月15日版本(B版本)对照,做出结论共5点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期条内虽载明无利交还字样,但所谓无利交还者,系指上告人等依 期偿还而言,苟逾期不还,则被上告人自得请求定期以后之迟延利 息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