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270-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所明定, 故出卖人已有给付之合法提出而买受人不履行其受领义务时,买受人非但 陷于受领迟延,并陷于给付迟延,出卖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 定据以解除契约
物权凭证,是指代表所有权的凭证。如仓库、提单(B/L)、提货单、债券(bonds)、股票及息票等,以及在通常商业或融资过程认为,以作为证明持有人有权受领、占有及处分该凭证及其有关货物之任何其他凭证。一般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即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
租车需要押金,押金根据车型不同,预售权就是押金,因为刷的是信用卡,租车公司向银行申请冻结你的资金(押金:)用于你租车的担保,如果你用银行卡刷的话,相当于直接从你银行卡刷一笔钱,作为押金,还车时候,扣除你的租车费用,把钱退给你。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申请时间】自112年2月13日(星期一)至112年2月23日(星期四)17时止(逾时不候)。 本案学生于公费分发前应取得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任教领域、科别之教师证书、闽南语语言能力认证中高级以上通过证书,以符应教学现场需求。 经本案录取之公费生,自112学年度第1学期起受领公费
私有土地经征收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声请照征收价额收回其土地︰ 一、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征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接受声请后,经查明合于前项规定时,应层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后,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六个月内缴清原受领之征收价额,逾期视为放弃收回权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运送人未将运送物之达到,通知受货人前,或受货人于运送物达到后尚未请求交付运送物前,托运人对于运送人如已填发提单者,其持有人对于运送人,得请求中止运送,返还运送物或为其他之处分。前项情形,运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为运送之部分,请求运费,及偿还因中止返还或其他处分所支出之费用,并得请求相当之损害赔偿。 受货人受领运送物并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不为保留者,运送人之责任消灭
一、目的:彰化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关怀职业灾害死亡者之家属生活,纾解其困境,发放慰问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对象:设籍本县县民,因职业灾害受伤住院、职业灾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死者之家属。 三、标准:本县县民发生职业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认定为死亡: (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职业灾害通报表通报为死亡者
百岁红军烈士遗孀段桂秀圆梦“让后生们知道金长哥的模样” 9月30日,江西省于都县烈士纪念园,102岁的红军烈士遗孀段桂秀轻轻地将一幅年轻红军战士的画像,放到王金长烈士墓前:“金长哥,以后,后生们也能知道你是什么模样了!” 段桂秀的丈夫王金长1932年参加红军,1934年牺牲。近年来,在党和政府关爱下,烈属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然而,段桂秀心中一直有个遗憾——王金长没有留下照片,年事渐高的她担心自己记忆中金长哥的模样消退,更怕后人不知道王金长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