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
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你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公积金罚字〔2017〕1号)
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在任意一个设区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前,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并不包括检验检测环节。另外,报告样式参照市场监管部门。 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应建设主管部门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进入“两工地”检验检测的,还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或个人,不得给他人挂靠等” 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两工地”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环责改字〔2022〕5号) 2022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天山油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天山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自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油气回收装置内的活性炭没有进行过更换,且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20日该油气回收装置没有正常使用,存在储油储气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为奖励本市市民生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儿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请生育奖励金: (一)新生儿于本市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
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看到又有某位民意代表,因为诈领助理费,被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求刑若干年的新闻。细数近5年来,已先后有南投县议员曾振炎在上届议员任内,被检举与妻子以亲友之名,担任公费助理诈领助理费,遭台中高分院以利用职务取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褫夺公权3年、彰化县议员谢彦慧以廖姓好友当人头公费助理,从2015年到2017年共由彰化县议会支付薪资86万多元给廖,但助理费实际是被谢彦慧做为个人及服务处开销,遭彰化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个月、台南市议员洪玉凤诈领助理费,遭台南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分别判处洪玉凤及其配偶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于缓刑确定之日起4年6月内,各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2人均褫夺公权5年、前桃园县第17届女议员李月琴任内利用5名人头诈领总计257万余元助理费用,遭桃园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台南市议员吴通龙聘用议员公费助理以少报多,诈取差额2万元,遭台南地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等等,可说是族繁不及备载,令人不胜唏嘘。 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刑度不可谓不重,凡我等刑法上之公务人员,自当谨记于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和他的情妇落马后,为什么还有续集?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 我国《刑法》根据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 一、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