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在任意一个设区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前,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并不包括检验检测环节。另外,报告样式参照市场监管部门。
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应建设主管部门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进入“两工地”检验检测的,还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或个人,不得给他人挂靠等”
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两工地”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