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大陆进口大闸蟹,输入时采每批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始得输入。今(101)年至101年10月22日止,总计报验49批(166028公斤),已完成检验44批(148838公斤),均符合规定。

依据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规定,输入食品应向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查验。自中国大陆进口大闸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检附证明文件才可以办理进口报验:

(一)每批进口之大闸蟹须生产自中国大陆官方认可并向我国备案的26家合格大闸蟹养殖场。

(二)必须每批检附该批产品由中国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之“动物卫生证书”。“动物卫生证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合格大闸蟹养殖场注册证号、动物用药检测结果(可出具检验报告之检验机构有7家)、检验报告编号及“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使用”等之官方声明等项目。

除检附前揭证明文件外,进口业者需负担所有检验费用,检验项目包括四环霉素类、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绿及其代谢物、氯霉素类、Quinolone及磺胺类5大类等51项动物用药残留。

食品药物管理局将持续针对中国大陆进口大闸蟹逐批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始得输入,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者,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第20条,进口业者应将该批货物办理退运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