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罪
位于甲县白云小区的2-405号商品房原属于蔡某所有。蔡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生活网3月30日讯:3月29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田意帆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3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意帆与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吉首市内实施了二起寻衅滋事、二起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重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经律师全力辩护,检察院在两次退侦后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轻罪)起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森康等人有期刑期七个月,实现了羁押期间与判决刑期基本一致的辩护目标。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起,南宁市郊区某村村民因与附近的某采矿企业存在超面积开采占用农田、污染环境等问题引发纠纷,虽经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多次调解但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8年5月24日,采矿场为方便运输车辆通行对该村前乡道进行路面拓宽施工,村民们以纠纷没有解决以及施工占用村农地为由到场阻止施工,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造成村民电动车遭施工机械碾压、采矿场施工机械被砸,以及施工司机受伤的暴力事件
▲因为涉嫌诈领特别费,遭到检方调查的台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2日上午照常出席议会民政委员会会议,并表示会备齐资料再向检调进行补充说明。(资料照/记者丁上程摄) 台北市劳动局长陈信瑜日前因为涉嫌诈领特别费,遭到台北地检署约谈,之后更以贪污罪谕令20万元交保,引发社会各界议论。而陈信瑜今(2)日上午照常出席民政委员会,进行劳动局的相关工作报告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在新闻上看到过,有些人喝醉酒之后,可能会砸别人的车,那么大家知知道醉酒砸车属于什么案件,醉酒砸车应该怎么处理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醉酒砸车的属于民事案件,喝醉酒故意砸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把车划伤了触犯什么刑法,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回答一位粉丝提出的问题,他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因为别人的车停在我车库前,我就划了人家的车而犯了故意毁坏罪。我前天办理的取保候审,一般正常几个月会送到检察院呢?我又赔偿还了车主的损失,得到了谅解书。像我这样的情况检察院会怎么判呢?这项罪名准确的名称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4日讯(饶恕 张先综 记者 文骥)5月1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日下昼15时,汶川法院对恒久盘踞在九寨沟为非作恶,逼迫群众,骚动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杨元辉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在案发地九寨沟县公开宣判。 在确保疫情防控办法到位、所有介入人员健康平安的前提下,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3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此次宣判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6万余人次存眷,积极回应了社会公家对专项斗争的急迫期盼,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新竹县竹东地区农会总干事郑杏桃,为争取理监事继续聘请她担任总干事,去年二月在农会进行理监事选举时,出资给理事温星麟,请对方以每票五万元,向特定会员代表贿选,明显违反农会法。不过,郑杏桃认罪,新竹地方法院十三日依协商程序判处郑杏桃一年徒刑,缓刑二年,温星麟四个月,得易科罚金。 郑、温两人是否当选无效?县府农业处长范国铨表示,依农会法第十五条之一第六款规定,判刑将取销当选资格,不过缓刑不在此列,因此当选有效
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看到又有某位民意代表,因为诈领助理费,被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求刑若干年的新闻。细数近5年来,已先后有南投县议员曾振炎在上届议员任内,被检举与妻子以亲友之名,担任公费助理诈领助理费,遭台中高分院以利用职务取财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褫夺公权3年、彰化县议员谢彦慧以廖姓好友当人头公费助理,从2015年到2017年共由彰化县议会支付薪资86万多元给廖,但助理费实际是被谢彦慧做为个人及服务处开销,遭彰化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4年6个月、台南市议员洪玉凤诈领助理费,遭台南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分别判处洪玉凤及其配偶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于缓刑确定之日起4年6月内,各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2人均褫夺公权5年、前桃园县第17届女议员李月琴任内利用5名人头诈领总计257万余元助理费用,遭桃园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台南市议员吴通龙聘用议员公费助理以少报多,诈取差额2万元,遭台南地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3年等等,可说是族繁不及备载,令人不胜唏嘘。 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刑度不可谓不重,凡我等刑法上之公务人员,自当谨记于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