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你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公积金罚字〔2017〕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