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委员潘维刚等38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委员赵天麟等24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李桐豪等27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李昆泽等23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9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裁定驳回不应行政诉讼或违法定程序之案件违宪?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并无抵触。 人民有诉讼之权,宪法第十六条固定有明文,惟诉讼如何进行,应另由法律定之。查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系明示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之诉状所载事项,依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违警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其提起违背法定程序者,所定之处理方式,并为使当事人明了缘由,应附述理由,故本条非属限制诉讼权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无抵触之可言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4.社会瞩目案件:因义务人系新竹市唯一之私立双语中小学校,正常办学中,且坐落新竹地区著名豪宅“国家艺术园区”内,惟因未按捐赠目的使用土地,遭补税并裁处2倍罚锾,致生巨额欠款,虽迭提起行政救济,惟业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 5.主要进行情形、遭遇困难及执行成果: (1)本分署102年8月间收案,随即办理存款之冻结及监管动作,并依法进行查封、指界、鉴价、询价、拍卖等程序,惟期间义务人为阻挠执行,委请律师不断提出陈情、声明异议以及再审等相关诉讼,新竹分署并屡屡面对立委召开协调会、社区住户及学校家长会拉布条陈情抗争等压力。 (2)历经两年艰困之执行程序,终于105年1月13日将学校以3亿4590万元之价格拍定,由同属教育事业之康桥学校拍定并接手经营,并于暑假期间完成点交作业,可谓是拍定人、国家债权及学校师生三赢之结果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定义:是指多數人为了达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组织的结合体,但没有依法律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 实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公会、同乡会、同学会、学术团体、或是未经认许成立的外国法人、未经登记的公司及寺庙、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及职工福利委员会等。 少数则是依据个别法规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而成立[1],职工福利委员会则是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2]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Q11 : 我想要提起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书内容应该包括那些? 声请裁判宪法审查的声请书应该说明案件事实与涉及法律,并附具体的理由说明,声请人认为确定终局裁判的哪一部分,对于声请人何种受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或是该部分违反了何种宪法原则。由于宪法法庭不是“第四审”也不是“最最高法院”,不能以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为“违法”为理由而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所以,如果人民认为确定终局裁判违背法令而提出宪法裁判审查的声请,但该裁判违背法令之处并未涉及宪法问题,宪法法庭也不会受理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之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