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名隆电器公司被控,在陈姓女职员怀孕后,竟要求她以手工抄写代替电脑、还限制她上厕所仅能花十分钟,陈女认为遭“怀孕歧视”,提出申诉,新北市府调查后依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重罚卅五万元,名隆电器不服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昨判名隆败诉定谳,应如数缴纳。
名隆电器陈姓女职员指控,公司在九十九年四月九日知悉她怀孕后,竟要求她不要使用电脑,原来以电脑制作的日报表则改以手工书写,并调整工作及限制她休息时间,她反映无效后,向新北市劳工局申诉受到“怀孕歧视”,申请劳资协调。
陈女表示,不久后,公司指她职务上怠惰及有不当行为,如使用电脑处理私人事情、未依公司规定请假、未依规定逐日处理营业日报表等理由,将她解雇。
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认定名隆电器已构成“怀孕歧视”,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处卅五万元罚锾。
名隆电器不服,打行政诉讼指出,陈女因为上班以电脑处理私事、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等疏失,才会将她解雇,与她怀孕无关。另外,因陈女上、下午各有十分钟休息,因此“建议”她下班时间改为下午五时五十分,但还未实施。
但法官传讯名隆电器多位职员,证称公司请假并无特定程序,也无限制上厕所、休息时间;此外,陈女负责的业务较繁重,不知为何被要求手工代替电脑处理日报表等资料。
最高行政法院依陈女提供与主管的录音档、职员证词,认定名隆是在知悉陈女怀孕后,才对她实施苛刻的要求,认定名隆有怀孕歧视事实,昨判名隆败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