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宪法法庭今(17)日,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声请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7条有关扣除公职人员已采计社团专职人员年资,按扣除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后之年资重行核计退离给与,以及令领受人或其经采认之社团专职年资所属社团返还溢领退离给与等规定解释案,作成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并判决上开规定均合宪。 铨叙部表示,过去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并计公职人员退休年资,自始欠缺法律依据,而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的实施,正是为了匡正过往时代的不法秩序,促进落实转型正义的宪法上重大公益,并回复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采计的公平性,且相关规定的手段与目的间具合理关联性,因此,对于今日宪法法庭所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系争条文均属合宪之判决,铨叙部敬表赞同与感谢。 铨叙部进一步表示,本次判决对于目前仍在进行之追缴溢领退离给与相关诉讼案件,将有正面助益,未来仍将依该判决之意旨,依法进行后续相关诉讼,以落实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立法目的及转型正义之要求
司法院近来召开记者会,公布8项司改议题于司改国是会议中提出,其中改革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焦点,包括公布终审裁判的不同意见书。图为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林伟信摄) 司法院公布拟于司改国是会议上提出的8点改革方向,其一是“终审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见书”
今年5月24日所作成的释字748号解释,认为民法婚姻章规定,没有让同性别的两个人,可以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违反了宪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权。解释文最后要求有关机关应在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的话,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自2006年起,台湾各大专院校纷纷实施教师“限年升等”条款,规定教师“若于一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升等,则将被解聘或不续聘”(例如:讲师或助理教授多被要求在六年内升等通过;副教授被要求八年内升等)。部分学校只适用在新任教师,但也不少学校将此规定一体适用在全体教师。 此规范实施以来,造成大专校院教师工作生态的剧烈改变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委员潘维刚等38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委员赵天麟等24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李桐豪等27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李昆泽等23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9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裁定驳回不应行政诉讼或违法定程序之案件违宪?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并无抵触。 人民有诉讼之权,宪法第十六条固定有明文,惟诉讼如何进行,应另由法律定之。查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系明示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之诉状所载事项,依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违警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其提起违背法定程序者,所定之处理方式,并为使当事人明了缘由,应附述理由,故本条非属限制诉讼权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无抵触之可言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按课予义务诉讼事件,行政法院系针对“法院裁判时原告之请求权是否成立、行政机关有无行为义务”之争议,作成法律上判断,故其判断基准时点,非仅以作成处分时之事实及法律状态为准,事实审法院言词辩论程序终结前之事实状态的变更,法律审法院裁判前之法律状态的变更,均应加以考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24号行政裁判参见)。系争申请案申请注册被核驳,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除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外,并请求命被告作成核准商标注册之处分,性质上为课予义务之诉讼。故系争申请案之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之事实状态,应以本院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判断基准
05.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关于审判籍之规定,仿自民事诉讼法,并采“以原就被”为原则。 所谓“以原就被”原则,系指原告起诉时,须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诉讼而设之制度。此系为保护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