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4日所作成的释字748号解释,认为民法婚姻章规定,没有让同性别的两个人,可以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违反了宪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权。解释文最后要求有关机关应在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的话,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那么,在这两年之间,如果法律尚未修订完成,同性别的两个人,请求户政机关作成结婚登记,该怎么办?
今天北高行针对一件同性婚姻登记案件宣判,法院一方面撤销诉愿决定跟户政事务所否准结婚登记的处分,但另外一方面,并没有命户政事务所作成准许结婚的登记,而是驳回原告这部分的起诉,为什么如此呢?
原告是两位女性,在103年8月向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但遭到否准,原告提起诉愿失败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诉愿决定、户政事务所的否准处分,并请求法院命户政事务所作成准许结婚的处分。
北高行认为户政机关驳回结婚登记的理由,是认为同性婚姻并非民法上合法婚姻。但是这个理由已经被释字748号认定违宪,因此户政事务所否准登记的处分应该撤销。
既然否准同性结婚登记是违宪的,那为什么又不准原告请求户政机关作成准许结婚登记的处分呢?
行政法院认为虽然民法婚姻章规定被宣告违宪,但同性婚姻制度尚未立法或制定,法院在法无明文情况下,无法命行政机关做成准许结婚登记的处分。
两年修法义务是立法院的权责,即便存在漏洞,也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填补处理。而且户政事务所也表示,在制定或修法期间,原告可以先为“同***登记”,作为防阻同性婚姻被污名化的最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