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4.社会瞩目案件:因义务人系新竹市唯一之私立双语中小学校,正常办学中,且坐落新竹地区著名豪宅“国家艺术园区”内,惟因未按捐赠目的使用土地,遭补税并裁处2倍罚锾,致生巨额欠款,虽迭提起行政救济,惟业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 5.主要进行情形、遭遇困难及执行成果: (1)本分署102年8月间收案,随即办理存款之冻结及监管动作,并依法进行查封、指界、鉴价、询价、拍卖等程序,惟期间义务人为阻挠执行,委请律师不断提出陈情、声明异议以及再审等相关诉讼,新竹分署并屡屡面对立委召开协调会、社区住户及学校家长会拉布条陈情抗争等压力。 (2)历经两年艰困之执行程序,终于105年1月13日将学校以3亿4590万元之价格拍定,由同属教育事业之康桥学校拍定并接手经营,并于暑假期间完成点交作业,可谓是拍定人、国家债权及学校师生三赢之结果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定义:是指多數人为了达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组织的结合体,但没有依法律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 实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公会、同乡会、同学会、学术团体、或是未经认许成立的外国法人、未经登记的公司及寺庙、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及职工福利委员会等。 少数则是依据个别法规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而成立[1],职工福利委员会则是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2]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Q11 : 我想要提起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书内容应该包括那些? 声请裁判宪法审查的声请书应该说明案件事实与涉及法律,并附具体的理由说明,声请人认为确定终局裁判的哪一部分,对于声请人何种受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或是该部分违反了何种宪法原则。由于宪法法庭不是“第四审”也不是“最最高法院”,不能以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为“违法”为理由而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所以,如果人民认为确定终局裁判违背法令而提出宪法裁判审查的声请,但该裁判违背法令之处并未涉及宪法问题,宪法法庭也不会受理
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应如何处置,提请讨论。 决议: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除“保管委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财产,该会应于108001号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处分书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8号声请停止执行案件审理中提出追加声明状,追加声明为“相对人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于行政争讼终结前,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停止执行-下命处分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主文:相对人民国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关于命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原处分附表1所列财产即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部分,于该处分行政救济程序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
一、行政诉讼坚实第一审新制(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及法官法等五部法律),业经总统于今(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司法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法重点:于高等行政法院增设“地方行政诉讼庭”,集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 政诉讼庭审理之事件,并透过“巡回法庭”、“线上起诉”、“远距审理”等配套措施,兼顾人民诉讼便利性。调整通常诉讼程序管辖范围,将诉讼标的金(价)额新台币150万元以下之税捐、罚锾或其附带之裁罚性、管制性不利处分、其他公法上财产关系诉讼,以地方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审理是类事件之上诉抗告事件。强化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审功能,搭配渐进扩大强制律师代理、采行促进诉讼程序及替代裁判之纷争解决机制、便利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弱势儿少及身心障碍者近用司法权益、防杜滥诉等配套制度
●法庭旁听声援行动: 地点: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1法庭(高雄市楠梓区兴楠路180号) 2015年12月30日,我们要求震南铁线公司暂停施工的“区域计划开发许可─声请停止执行案”第一次开庭时,双方(路竹和湖内乡亲 vs. 高雄市政府)在是否具有急迫性的争议上,有所交锋,但参加人震南公司却没有到庭。下周二(1/26)法院将继续审理且请参加人到庭陈述意见。 目前震南公司已紧锣密鼓的进行填土整地工程,为阻止震南继续整地导致土地遭受不可回复的破坏,欢迎各界一同前往法院旁听此案,声援路竹、阿莲、湖内、茄萣的乡亲! 发表回复
【本报消息】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讯:日前,中级法院审理了特区政府就行政法院初端驳回其就解决有线专营合同纠纷,所作仲裁裁决提起的上诉案。 前年,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合同,向特区政府发函并提起以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请求,要求就特区政府不履行保障承批企业专营权的义务,并令其造成大量损失的行为作出仲裁。二○一一年底,由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和特区政府各自指定的仲裁员,以及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一名主席组成了仲裁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