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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来电询问,其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兴建房屋应如何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以未成年人名义申领建筑执照兴建房屋,应以领取使用执照时为赠与行为发生日,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申报赠与税;倘嗣后该房屋兴建完成,于领取使用执照时,该未成年人业已成年,因仍属“以自己之资金为他人购置不动产”之情形,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仍应课征赠与税。该项赠与房屋价值之计算,依同法第10条第1、3项规定,应以该房屋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民众如有任何问题,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分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按“本法称营利事业,系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系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一、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营利事业债权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证函,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逾期二年,营利事业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如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于查核甲公司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呆账损失2500000元,经了解系该公司于96年11月间销货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偿还,是甲公司乃于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发存证信函催讨该笔货款,并于99年1月取具邮政事业“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拆除应于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注销房屋税籍,停止课征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纳税义务人于规定期限内申报房屋拆除,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征机关将派员现场勘查,经查证属实后即可注销房屋税籍并停止课征房屋税;但如 纳税义务人未于规定期间内提出申报,又无法提示房屋实际拆除日期之证明文件,则只能自申请当月起注销房屋税籍,影响权益甚大,请民众务必留意。 民众如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转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如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从事支援服务,应本于企业独立个体原则及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向关系企业收取相对之服务收入,方可列为费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长期派驻30余名员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列报该等员工之薪资、保险费、伙食费及旅费等支出,经查除派驻美国及中国大陆之人员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外,另有10名员工因未能提示派驻子公司所提供之劳务与营业有关之证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务收入,经本局剔除600余万元之人事费用。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为所得税法第38条所明定,海外关系企业之营运支出应由该关系企业负担,若无法证明台湾母公司为海外关系企业提供服务系与其业务有关,或已收取相关服务收入,则台湾母公司长期派驻海外关系企业员工所列报之相关薪资费用等支出不得认列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征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征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适用自住优惠税率,土地与房屋大不同!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房屋税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征的民众,误以为其所有房屋座落土地同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但两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并非完全能同时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地价税适用2‰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以户籍登记为首要条件,因此土地上房屋若无出租或营业行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仍须有一人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经申请核准后才可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且本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受扶养亲属于适用上尚有一处限制。而房屋税1.2%自住住家用税率并无等同地价税以办竣户籍登记为要件,而以实际居住使用情形为主,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无出租或营业行为的房屋均可申请核准适用房屋税优惠税率,故地价税与房屋税所称自住规定大不相同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业区土地及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经工业主管机关核准工厂登记并已按核定规划使用,无论自有自用或出租与兴办人使用,均得适用工业用地特别税率千分之十课征地价税。 举例来税,李先生近期将个人名下1笔土地及地上厂房出租,且承租人取得工厂登记证并已按核定规划使用,因此李先生出租该土地仍可适用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如有自有自用或出租与兴办人并经政府核准工业或工厂使用之土地,请在取得工厂登记核准当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税务局申请适用工业用地特别税率课征地价税,核符合规定当年度即可适用
(台中讯)王先生承揽国税局主办之租税宣导艺文活动,活动是由国税局支付全部费用,特地向地方税务局询问,是否要课征娱乐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娱乐税之纳税义务人,为出价娱乐之人。娱乐税之代征人,为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之提供人或举办人。承揽由国税局支付租税宣导艺文活动之费用,既经查明该项娱乐活动所需费用系由该局支付,并未向进场观赏之民众收取任何费用,应不予课征娱乐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课征所得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三个要件,即(1)会计账册簿据完备(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3)如期申报则该亏损得自以后10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免税适用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得先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金额后,再依法课征所得税。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再适用前10年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扣除之规定,亦即,先扣除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不足支应数后,再扣除以前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