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如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从事支援服务,应本于企业独立个体原则及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向关系企业收取相对之服务收入,方可列为费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长期派驻30余名员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列报该等员工之薪资、保险费、伙食费及旅费等支出,经查除派驻美国及中国大陆之人员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外,另有10名员工因未能提示派驻子公司所提供之劳务与营业有关之证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务收入,经本局剔除600余万元之人事费用。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为所得税法第38条所明定,海外关系企业之营运支出应由该关系企业负担,若无法证明台湾母公司为海外关系企业提供服务系与其业务有关,或已收取相关服务收入,则台湾母公司长期派驻海外关系企业员工所列报之相关薪资费用等支出不得认列。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咨询服务。

本公司创立至今,本着提供良好的品质及专业的态度,给予客户最好的产品,秉持着稳健发展、追求企业永续经营及成长为理念。我们期许成为客户之领航员,相辅相成,共创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