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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民众购买电动车,达成节能减碳目标,于114年12月31日前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新电动小客车,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规定,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下同)14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货物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如超过140万元,超过部分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规定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征收货物税外,如民众汰换旧车购买新电动小客车,且符合同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亦可适用减征新车货物税(5万元为限)之优惠。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疑问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或迳向各地区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洽询,国税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因应国际反避税趋势及提升课税资讯透明度,财政部于106年11月13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增订跨国企业集团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含最终母公司),自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起,除须揭露是否应送交集团主档报告或国别报告等相关资讯外,尚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1年内将前开报告送交所在地稽征机关。 该局说明,为提供跨国企业集团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之便利性,并加强集团营业资讯之保密性,自今(109)年5月1日起,开放全新网页版具中英文界面之线上送交系统,提供全年无休之网络送交服务,送交程序如下: 一、由境内应送交成员透过工商凭证申请国别报告及集团主档报告线上送交系统账号、密码及注册基本资料。 二、申请账号、密码后,由选择之国别报告填写人[可为本营利事业或授权最终母公司(UPE)、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员(SPE)或境内税务代理人(SP)]登入国别报告及集团主档报告线上送交系统,并将送交资料上传,经检核无误者,即配赋档案编号,并请自行打印收执联留存,即完成报告送交程序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全国613万申报户中,截至5月22日上午止申报总件数为353万件,约有57%纳税义务人已经办理申报,还有260万户尚未申报,详附表。 为便利纳税义务人办理结算申报,国税局今年自4月28日起至6月1日提供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服务,但为免现场人潮拥挤,建议纳税义务人运用自然人凭证、金融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之健保卡透过“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下载105年度所得及扣除额资料,在家即可轻松完成申报。至于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请至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网站([URL]或至该署各地区业务组及所属办公室申办,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亦提供健保卡注册服务
(台中讯)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迩来民众询问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之都市土地,应否要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说明,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2条1项规定,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符合第5条规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动产所有权人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两人皆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按本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其销售价格,应以换出或换入之时价,从高认定。 又依本条例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应在订定交换契约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缴纳,并填具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8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有益于社会风俗教化之宗教团体,经办妥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其专供公开传教布道之教堂、寺庙用地及纪念先贤先烈之馆堂祠庙用地,可以免征地价税。 税务局说明,一般常见的教堂用地或寺庙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必须登记为财团法人或寺庙名义,才得以适用上述租税优惠,如果土地是以私人名义登记者(如庙祝、管理人),纵然是作教堂或寺庙使用,仍然无法免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减免规定之土地所有权人,请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可免征地价税,逾期申请将从次年起适用
土地重划自完成之日起减半征收地价税2年,不受所有权移转影响继续适用! (台中讯)土地重划完成后,地价税可减半征收2年。该减半征收期间土地如经移转,不影响新所有权人减半征收之适用。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重划土地自办理完成之日起,地价税减半征收2年的规定,其适用标的以该重划区之土地,而非重划时的土地所有权人,因此,该土地在减半征收期间经移转,新取得所有权人仍有减半征收地价税的适用;且稽征机关会主动依通报资料径行办理,免由土地所有权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东势稽征所表示,扣缴义务人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扣缴税款并加计利息一并缴纳者,可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未依规定扣缴之处罚,惟其未依规定期间申报扣缴凭单之行为仍应按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自动申报者减半处罚之规定处罚。 该所提醒,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之案件,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者,扣缴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6条第2项规定可减轻处罚。 该所进一步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属行为罚,不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处罚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非建物基地合并为1笔地号后,申报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合并前非为建物坐落基地,则合并后仍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自有相邻之土地合并,如该相邻土地合并前不属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并申请建筑载入使用执照,合并后之地号虽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地号相同,仍不属该房屋基地范围,其出售时即无法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并同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0800-000321免付费电话,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决、清算申报案件得采用网络申报之适用范围如下: (一) 非属会计项目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及保险业等不适用)。 (二) 以网络办理决算申报且清算期间起讫为109年度之清算申报案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系经营买卖业,于109年7月1日办理解散登记,并于解散日起45日内(即同年8月15日前)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办理决算申报,若甲公司于同年12月1日清算完结,则自同年12月1日起即可透过网络办理清算申报,另清算申报系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者,亦仍需于清算完结后30日内办理申报,如逾期申报,会计师查核签证案件应视为普通申报案件,且不得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申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