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民众购买电动车,达成节能减碳目标,于114年12月31日前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新电动小客车,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规定,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下同)14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货物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如超过140万元,超过部分除依同条例第12条第4项规定按小客车税率减半征收货物税外,如民众汰换旧车购买新电动小客车,且符合同条例第12条之5规定,亦可适用减征新车货物税(5万元为限)之优惠。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疑问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或迳向各地区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洽询,国税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