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非建物基地合并为1笔地号后,申报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如合并前非为建物坐落基地,则合并后仍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将建物基地与自有相邻之土地合并,如该相邻土地合并前不属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并申请建筑载入使用执照,合并后之地号虽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地号相同,仍不属该房屋基地范围,其出售时即无法与合并前建物基地并同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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