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拆除应于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注销房屋税籍,停止课征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纳税义务人于规定期限内申报房屋拆除,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税稽征机关将派员现场勘查,经查证属实后即可注销房屋税籍并停止课征房屋税;但如

纳税义务人未于规定期间内提出申报,又无法提示房屋实际拆除日期之证明文件,则只能自申请当月起注销房屋税籍,影响权益甚大,请民众务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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