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71号昌江海汽广场房屋建筑总面积73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部分房屋50平方米、第三层部分房屋680平方米。

(二)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71号昌江海汽广场商场后面房屋面积580平方米。

(三)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71号昌江海汽广场高架桥底下房屋面积200平方米。

(四)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71号昌江海汽广场车辆出口下车道底下房屋面积123.25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9年(租赁期限不含装修筹备期,装修筹备期为90天;如租赁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则无装修筹备期)。

1.昌江海汽广场外广告位归业主方所有。

2.承租人使用的水电费由其自行负责(安装智能水表、电表,先充后用)。

3.房屋按现状交付使用,涉及到房屋改造、水、电、变压器增容增压等问题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自2023年2月24日至 2023年3月2日17:3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