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状
指在正常环境及情况下,社会公众通常所具备的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换句话说,指社会上多数人对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状所采取的普遍性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常见于各类裁判及法律文书中,用以解释个案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就以社会通念诠释性骚扰行为:“如上司、部属间偷袭搂腰、亲吻嘴唇等接触身体外露部位之行为,因带有性暗示而属调戏他人,且在该等身份关系下,因足以引发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觉,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属构成性骚扰之行为[1]。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
有罪之判决书,应于理由内分别情形记载下列事项: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 二、对于被告有利之证据不采纳者,其理由。 三、科刑时就刑法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所审酌之情形
被告陈世峰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亦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本院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号判决驳回上诉,已告确定。 第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峰患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酒精依赖及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萧国良为朋友关系,于104年11月8日傍晚6、7时许,因萧国良犯毁损等罪被判处拘役45日确定,将于翌(9)日到案执行,2人相约一同在彰化县社头乡(下称社头乡)老人会馆外凉亭处饮用小米酒。饮毕陈世峰先返回住处后,再于104年11月8日晚间7时49分许,沿社头乡忠孝一路往忠义路方向步行,并于晚间7时50分许行至萧国良位在社头乡旧社村南势巷6号住处,随后即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金属锐器(未扣案)砍杀萧国良之头部15处、左手10处、右手6处、左膝2处、右膝2处及左胸1处共36处,致萧国良受有数十处砍创、穿刺伤,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证明确,因而撤销第一审此部分之死刑判决,改判仍论以杀人罪,并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缓起诉案件是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承认犯罪,且有其他事证证明被告犯罪,检察官认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但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犯罪之一切情状,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处分为适当者,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及第253条之2,对于已具备追诉要件的犯罪,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项,如被告信守承诺,在缓起诉期间内不违背应遵守之事项或完成应履行之事项后,检察官不再对被告之犯罪进行追诉。 由于缓起诉案件可以给被告自新及反省的机会,案件不进入法院审理,降低司法及社会的成本,自民国91年2月实施缓起诉制度以来,缓起诉处分人数占侦查终结案件人数百分比,每年均呈现增加的趋势,91年为1.29%、92年为4.34%、93年为6.66%、94年为6.67%。 由于国人普遍对于法治观念认知不深,往往对于自己的司法权益无法掌控或衡量得失轻重,实在可惜
偷3千罚18万真的得不偿失!苗栗一名槟榔西施,窃取店内3千元的备用零钱,老板发现备用金遗失,槟榔西施亦否认有窃取。店家调阅监视器后,发现是槟榔西施所为报警处理。全案法官审理后,依业务侵占罪判处槟榔西施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连同窃取的3千元也一并要追缴
“我来过绍兴多次,但讲学还是第一次。”3月22日下午,应市有关部门邀请来绍的著名学者、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金观涛先生走进市区府山脚下的中华商祖祠内,为绍兴的“金粉团”和阳明心学爱好者带来一场《宋明理学——程朱理学和阳明心学》的学术讲座。 在一个多小时的讲座中,金观涛梳理了中国儒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从程朱理学到阳明心学的演进过程,力图在还原中国哲学思想史真实情状的基础上,让人们了解、把握王阳明心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思想实质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同一行为经惩戒后违法情状持续,是否得对同一案件再予惩戒。(台北市政府) 问题说明:关于公务人员经营商业行为,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惩戒后,该违法行为仍持续未终止,得否再移送惩戒。查公务员于未任公职时即担任有限公司董事(负责人),就任公职后续任董事之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前段所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爰经本府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议决申诫,并自85年8月6日执行在案,兹以该员经惩戒处分后,虽降低持股比率至百分之十以下,惟仍未办理撤销公司董事职务,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号解释:“现任官吏::充任董监事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即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
2020年08月21日【杨聪财/精神科专科医师、副教授】 桃园逆子吸毒后弑母二审获判无罪,旋即因酒后殴友入监服刑55天。 看到以下的报导,我十分摇头,并且脑海中冒出“荒唐的判决”想法 :“男子梁崇铭与母亲争吵后拿菜刀弑母,还将她的头颅从12楼住处往下扔,桃园地院依桃园疗养院精神鉴定报告,认为梁行凶时精神受影响,辨识行为违法能力降低,加上两个姐姐都替他求情,依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但高等法院今改判梁无罪,还罕见地‘责付’给桃园市卫生局
蔡男未返国服替代役,遭判刑3月,缓刑2年,支付公库8万元。(图/资料照) 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留学拿到硕士学历后,在过外从事半导体工程师,107年间收到替代役征集令,要求他到台北火车站北二门集合,前往台中成功岭受训,但他却无故未报到因此遭法办,士林地院考量,蔡难犯后坦承犯行,过去并无前科,因此依《意图避免替代役之征集,而应受征集,无故逾应征期限五日》判他3月徒刑,缓刑2年,判决确定隔日起1年内,需支付公库8万元。 判决指出,40岁蔡姓男子是替代役男,明知107年2月7日,台北市府曾寄发替代役征集令到家中,并由其父签收,本应于107年3月5日到台北火车站北二门广场集合,前往台中成功岭接受征集,但他却无故未向收讯单位的役政署替代役训练班报到,因此遭法办
文康,清代小说家。姓费莫氏,字铁仙,一字悔庵,号燕北闲人。满族镶红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