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征
根据《遗产税条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时转移的所有财产, 不论动产和不动产, 均须课征遗产税。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只有在死者去世时位于香港的财产, 才须课税。 该条例亦订明若干获豁免课税的项目, 包括: 总值低于某个限额(现为750 万元)的遗产
股东生前借钱给公司,别忘记遗产税规定,南区国税局表示,股东借款虽不会呈现为公司的股票或出资额上,但仍属于股东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债权遗产,应列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近来查核一件许先生的遗产税案件,发现他在生前是A公司的股东,又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当中,于负债项下列有巨额股东往来。 官员表示,请公司提示股东往来明细资料后,发现截至许先生死亡日为止,还留有借款2000万元在A公司,未获得清偿,继承人也没发现这笔借款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常有民众表示:我的房屋是合法农舍仅供居住使用,为何还要课征房屋税 ?税捐处说明如下: 一、房屋税的课征范围依房屋税条例第3条规定,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为课征对象。因此农舍仍是属于房屋税课征范园。 二、如果农舍使用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6款规定:“专供饲养禽畜之房舍、培植农产品之温室、稻米育苗中心作业室、人工繁殖场、抽水机房舍;专供农民自用之熏烟房、稻谷及茶叶烘干机房、存放农机具仓库及堆肥舍等房屋
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所得税法》对个人综合所得税是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应依所得人实际领取所得年度,并入该年度计算课征所得税。因此,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是以年度所得的实现与否为准,举凡已收取现金或替代现金的报偿,均为核课对象,不管其所得原因是否发生在该年度。 国税局官员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先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将房屋出租给乙先生,乙先生于2018年2月1日开立支票一次支付两年租金,总金额72万元,不过甲先生仅将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收入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其余租赁所得主张尚未确定,事后可能发生提前终止租约而须返还租金,因此未申报其余所得,经国税局查获后,就其漏未申报的租赁所得,补税处罚
与配偶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其地价税是否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有民众来电询问,与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民众所有土地的地价税如要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其中1栋房屋设立户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2栋房屋的坐落土地皆可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于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于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于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于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请问不动产被拍卖后,是否会增加其它欠税? 立法院于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其条文如下: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经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货物,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代为扣缴
货物税系对税法规定之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所课征的税,通常厂商会将所纳税款计入货价内转嫁由消费者负担,故属间接税范围。 货物税之课征系以货物税条例所列举之特定货物为限,未列举者不课征货物税,课征方式系依货品种类分别订定不同税率,并采从价课税,即以货物之出厂价格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但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水泥及油气类改按从量课税,即依出厂或进口数量按单位税额课征。 凡货物税条例列举之货物,不论其在国内产制或自国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课征货物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 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1年8月1日将持有未满2年坐落于高雄市三民区之房屋及土地,以1000万元签约出售予乙君,惟未申报特销税,经该局予以补征税额100万元,并裁处2倍以下罚锾。另查获买方签约及价金支付人为乙君,却登记所有权人为其子丙君,涉有漏报赠与税之情事,经该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以属自己之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依房屋及土地之现值400万元按10%税率核课赠与税。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于买卖不动产时应特别注意土地建物誊本登记取得时间,凡持有期间2年内符合应课征特销税之不动产,于销售时应依特销税条例规定申报,以免漏报被查获而补税及裁处罚锾
“云林县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是本县第一个增加自有财源的开创税收,于105年1月16日生效实施,截至109年12月底止特别税征绩累计已高达1亿5千472万元挹注县库,用来提升本县县民更好的生活环境与品质。 该局进一步说明,土石为地方有限的天然资源,土石采取人于本县辖内开采土石,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自然景观的社会成本,借由课税做适度回馈公益,以减轻负面冲击。这项特别税的课征对象为依法取得许可之土石采取人,或机关、事业办理土石标售、价购之得标人或价购人,或违规采取河川土石的违规行为人,按土石采取或标售、价购数量课税;全国目前除本县外,另有南投县、苗栗县、嘉义县、高雄市、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桃园市等县市亦对土石采取行为课征特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