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常有民众表示:我的房屋是合法农舍仅供居住使用,为何还要课征房屋税 ?税捐处说明如下:

一、房屋税的课征范围依房屋税条例第3条规定,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为课征对象。因此农舍仍是属于房屋税课征范园。

二、如果农舍使用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6款规定:“专供饲养禽畜之房舍、培植农产品之温室、稻米育苗中心作业室、人工繁殖场、抽水机房舍;专供农民自用之熏烟房、稻谷及茶叶烘干机房、存放农机具仓库及堆肥舍等房屋。”可以向税捐稽征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就可以依实际使用面积,免征房屋税。

该处提醒民众,房屋税为按月核课,为维护权益,房屋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请于减免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税捐机关提出申请减免;逾期申请者,自申报日次月份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