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业兴建之房屋予下列家团:

二、下列房屋发展合同之回报单位可售予有关家团:

三、上款(一)项所指房屋之售价如下: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买卖预约合同签订日付楼价百分之三十(30%);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

一、任命下列公共实体之代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之组成成员,为期一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1999号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委任许辉年、林绮涛为法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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