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自治条例”是本县第一个增加自有财源的开创税收,于105年1月16日生效实施,截至109年12月底止特别税征绩累计已高达1亿5千472万元挹注县库,用来提升本县县民更好的生活环境与品质。

该局进一步说明,土石为地方有限的天然资源,土石采取人于本县辖内开采土石,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自然景观的社会成本,借由课税做适度回馈公益,以减轻负面冲击。这项特别税的课征对象为依法取得许可之土石采取人,或机关、事业办理土石标售、价购之得标人或价购人,或违规采取河川土石的违规行为人,按土石采取或标售、价购数量课税;全国目前除本县外,另有南投县、苗栗县、嘉义县、高雄市、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桃园市等县市亦对土石采取行为课征特别税。

税务局表示本县辖内经济部水利署第四、第五河川局、本府水利处、各乡镇市公所等办理土石标售机关、事业单位,应依规定通报土石采取资料及纳税义务人税籍资料以利核实开征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共同努力增裕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