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剩余土石方特别税 1.营建工程承造人。但依法免承造人者,为起造人或执照申请人。
2.收容场所业者。 按主管单位备查后之申报产出及收容产出以外之营建剩余土石方数量。 收到缴款书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 1.依法取得土石采取许可之土石采取人。
2.机关办理土石采取标售或价购之得标人或价购人。
3.未依法取得土石采取许可之违规行为人。
按实际土石采取数量课征。 收到缴款书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营建剩余土石方特别税 1.本市辖内产出营建剩余土石方。
2.收容产出以外之营建剩余土石方。 1.每立方米新台币10元计征。
2.每立方米新台币30元计征。
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 于本市辖区内采取土石,除土石采取法第3条第1项但书规定情形外,应课征土石采取景观维护特别税。 每立方米新台币30元计征。但标售或价购价格每立方米低于新台币30元者,按其价格课征。
未逾30日每逾3日按应纳税额加征 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依行政执行法移送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