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系对税法规定之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所课征的税,通常厂商会将所纳税款计入货价内转嫁由消费者负担,故属间接税范围。

货物税之课征系以货物税条例所列举之特定货物为限,未列举者不课征货物税,课征方式系依货品种类分别订定不同税率,并采从价课税,即以货物之出厂价格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但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水泥及油气类改按从量课税,即依出厂或进口数量按单位税额课征。

凡货物税条例列举之货物,不论其在国内产制或自国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课征货物税。

委托代制之货物,为受托之产制厂商。但委托厂商为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者,得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以委托厂商为纳税义务人。

国外进口之货物,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