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征
全球在谈论企业碳排放交易以管制温室气体总量的同时,英国国会也出现了推动“个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声音。上(5)月下旬,英国下议院的委员会提议,力促国会必须为英国的市民建立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计划。这是政府支持个人化的“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 system)以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买卖的最强烈声明
财政部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于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适用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因此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其余公告项目金额如下: 1、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2017.03.09转知会员: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106年4月份讲习会讯息通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106年4月份讲习会讯息通知~~3月8日起开始线上报名!! ***新竹分局106年4月18日(二)“105年度综合所得税、外侨及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讲习会-中央路场次” 一、目的:为使辖区内纳税义务人了解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颁(修正)法令、网络申报操作方式、健保卡加密码申报综合所得税、税额试算等措施、外侨网络申报综合所得税及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宣导、执行业务所得电子申报操作系统等,以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提升纳税服务品质,促进征纳和谐。 二、时间:106年4月18日(星期二)13:00~16:00。 三、地点:中央路办公室7楼视听教室(新竹市中央路112号)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应依规定办理土地移转现值申报,并准适用夫妻相互赠与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该局近一步局说明,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其原地价之认定,以应给付差额之配偶取得该土地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为原地价。至于其申报移转现值则是以全体继承人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惟如逾订立协议给付文件日30日后始申报者,以受理机关收件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依法院判决移转登记者,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除房屋、土地外,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亦适用新制规定,应于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纳税, 即使课税所得为0或亏损,也要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考量个人交易该等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虽属权利交易性质,惟经济实质与房屋交易类同,房地合一新制规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此类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应按新制规定课税,并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长期持有等租税优惠。 个人未依限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经国税局查获,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锾;如有应纳税额,除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二者择一从重处罚
张贴者: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蔡再发 [ 已更新 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 ] 财政部表示,农民“自力耕作、渔、牧、林”之情形与经营事业不同,尚无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为厘清“农民自力经营”与“营利事业”之认定争议,该部爰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研商相关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规定,个人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税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应按出售时房屋、土地成交总价,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下称房地交易所得额)课征所得税。 该分局日前查核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107年度购入土地,嗣于109年度经分割后出售予33位买受人,核属房地合一税1.0(即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虽已依规定申报当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额,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积2883平方米,申报已售面积仅2742平方米,尚余141平方米空地未出售,在计算售出土地成本费用时,并未将该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报成本费用500余万元,经调减后补税1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