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遗产税条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时转移的所有财产, 不论动产和不动产, 均须课征遗产税。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只有在死者去世时位于香港的财产, 才须课税。
该条例亦订明若干获豁免课税的项目, 包括:
总值低于某个限额(现为750 万元)的遗产。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废除了遗产税:
若遗产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时零分或之后去世,他的遗产将无须缴付遗产税。
征收100元的象征性税款:然而,法案将具有追溯效力,在条例生效后,在2005年7月15日零时零分或之后,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遗产,如有关遗产的评估总值超过750万元,当局只会对遗产征收100元的象征性税款;多缴的遗产税,将获退还。征收象征性税款会确保所有提述实际收费或缴付遗产税的现行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不会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