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表示,我国《所得税法》对个人综合所得税是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应依所得人实际领取所得年度,并入该年度计算课征所得税。因此,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课征,是以年度所得的实现与否为准,举凡已收取现金或替代现金的报偿,均为核课对象,不管其所得原因是否发生在该年度。

国税局官员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先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将房屋出租给乙先生,乙先生于2018年2月1日开立支票一次支付两年租金,总金额72万元,不过甲先生仅将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收入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其余租赁所得主张尚未确定,事后可能发生提前终止租约而须返还租金,因此未申报其余所得,经国税局查获后,就其漏未申报的租赁所得,补税处罚。

官员提醒,综合所得税的课征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所得所属年度认定应以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一次全额收取应于该年度一次申报。

经济部商业司(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