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日表示,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个人取自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门来源所得,是属海外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个人的基本所得额,申报计算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查核某案件,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2017至2020年间陆续投保某保险公司利率变动型美元终身保险计10张,趸缴保费计217万美元,换算新台币约6665万多元,经查证结果,甲君缴纳的美元保费并非自其国内金融机构外币存款账户转账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银行汇出多笔款项存入保险公司账户,共计217万美元,用以支付保费。

经该局请甲君说明其缴纳美元保费的资金来源及性质,甲君称其投资香港某公司,其自该公司历年获配的股利均未汇回国内,而系借由购买外币保单,并以美元缴纳保费方式,自香港直接汇出美元至保险公司账户缴纳保费217万美元。

经南区国税局依法核定甲君2017年度至2020年度海外营利所得计6665万多元,补征所得基本税额计885万元并裁罚,最高可达1倍,连补带罚上看1770万元。

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个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依规定申报缴纳基本税额,以免因漏报遭补税及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