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活络艺术品拍卖市场,去年《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法,增订文物或艺术品等透过展览、拍卖活动,所产生的财产交易所得,可以采分离课税。南区国税局提醒,一、适用对象仅限个人;二、自行创作的艺术品,并非财产交易所得,不能采用分离课税,属性为执行业务所得。

国税局官员表示,透过经文化部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在台举办展览及拍卖活动,交易艺术品产生的财产交易所得,依据文奖条例规定,可向文化部申请适用分离课税;由文化艺术事业于给付成交价款时,从6%的利润率中扣缴20%税款,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但要留意,此项节税优惠仅限个人才适用。

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买卖艺术品所产生的财产交易所得,过去要并入其他各类所得办理结算申报,并依照5%至40%的累进税率缴纳综合所得税。不过,修法后个人可用分离课税,达到节税效果。官员表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收入,以成交价额的6%视为所得,再依20%税率扣取税款。举例,拍定价1000万元的艺术品,只要缴12万元(1000万×6%×20%)所得税,实质税率一律为1.2%。

此外,国税局官员提醒,如果艺术品是个人自行创作,那么在交易时就不能使用分离税制,因为拍卖自行创作的艺术品所产生的所得,应列入执行业务所得,不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而计算所得的方式为,艺术品拍卖价格减除各项成本、费用后,依5%至40%税率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但如果无法列出实际成本,则依照减除规定费用标准的推计所得。

国税局官员说明,以2021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来看,类别为书画家或美术工艺家的艺术工作者,包含画家、雕刻家、多媒材艺术家等,申报必要费用从30%至62%不等,可依照实务状况扣除申报。

举例,若某书画家将个人作品以新台币200万元拍卖,则可以将60万元(200万×30%)扣除后,并入综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