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热络,不少投资人因此获利,虽然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营利事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出售股票交易如有获利,除了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外,还必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综合所得税个人居住者107年获配之股利所得计税方式,于明(108)年5月份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就股利所得合并或分开计税2种方式择一有利方式申报。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因此,所得来源之认定标准就很重要,如经判断非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系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纵已缴纳大陆所得税,仍不能自营利事业应纳税额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