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投资黄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银楼买卖实体金条、金饰外,更衍生出许多金融商品,如黄金存折、黄金扑满及黄金期货等。然而,虽然标的都是黄金,但是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的所得类别却不尽相同,投资人千万要注意。
该局说明,依投资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课税规定:
如属于一时贸易之交易,则依卖价6%计算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 计算,适用5%-40%税率。如以营利为目的之经常性买卖,则应办理税籍登记,买卖黄金之所得属于营利所得,同样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
如交易有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损益计算方式,以出售时成交价,减 除取得成本及费用后余额,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减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基金投资分为国内和国外,所谓国内基金,系指在国内登记注册并公开发行之基金,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处分国内公开发行基金所发生之利得属于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为停征阶段。又国内基金之投资标的在境内且有配息,属综合所得课税范畴;若投资标的在境外,所获配之利得,则属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不论所得金额,及投资国外登记注册之基金之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全数应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目前期货交易所得依现行所得税法第4条之2规定停征,但如投资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投资国际黄金期货之利得,并计其他海外所得,一申报户达100万元者,则必须全数并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计算。
该局最后特别呼吁,一申报户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应注意于5月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一并申报个人基本所得税额,以免遭补税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