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企业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环保署于109年4月21日修正发布“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次是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空污法)及参考历年解释与实务运作情形而进行修正,补充解释空污法相关规定,使规范事项更加明确,以利于主管机关执行及业者遵循。 环保署表示,本细则修正重点包括新增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方案内容应包含的项目,配合新订定“空气质量监测站设置及监测准则”、“空气污染突发事故紧急应变措施计划及警告通知作业办法”及新修正“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按次处罚通知限期改善补正或申报执行准则”等空污法子法已规范项目,删除原于本细则重复规范内容;另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依空污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加严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包含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使涉及刑罚处罚有一致性标准,此外亦明定违反空污法规定的罚锾30%纳入空气污染防制基金等。
修正“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一)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二)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按铨叙部111年8月29日部铨四字第11154849531号函释,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该等人员未有在职之事实,仍非属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所称“公余进修”及“部分办公时间进修”之范畴,爰不得据以申请进修费用补助。至于公务人员于核准进修期间,经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办理留职停薪,并依上开铨叙部函释继续进修者,服务机关得本于权责依当学期未留职停薪前之在职日数比例计算,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进修补助相关规定给予部分费用补助。
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于其请领伤病给付或住院医疗给付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期间,得免缴被保险人负担部分之保险费,此项免缴之保险费由本局根据核发给付文件核计后,发给免缴保险费清单,在投保单位保险费总数内扣除之。又该免计保险费期间之年资仍予承认。 依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台89劳保1字第0041502号函示:为持续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减轻住院医疗期间之保险费负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于其住院医疗期间,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被保险人得检具住院相关资料,向本局办理该期间自行负担部分之保险费核退
法规释例内容: 一、关于向退休公务人员请求返还溢领月退休金之消灭时效,应按退休人员各期月退休金请领之日期分别计算,其请求权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应类推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第9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73 条第1 项)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规定;至于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者,则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条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 二、另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可否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退休金一节,参照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 条规定:“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或因天灾、事变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行政执行处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缴纳……”因此,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如拟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公法给付,得参酌上开行政执行法之规定,与追缴机关协商后办理之。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促进合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合营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之内,其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享受全额外汇留成。五年之后,按50%的比例留成。 二、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同外方人员一起出国执行任务的,中方人员在国外的费用按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为了要雇主老实的按照员工薪资提拨退休金,劳委会今天宣布一项新规定。凡是经常性发放的夜点费、误餐费,都算工资。不过又有一项但书、说是如果单纯给劳工吃饭用、金额太少就不必计算在内
经济部(商业司)10月30日招标“商业登记系统再造建置及资安强化计划”,预算25000000元。 商业司表示,将采安全稳定系统语言、软件元件及架构,再造“商业登记系统”,解决系统老旧所产生之资安问题,提供业务承办人员安全、稳定之商业登记系统业务环境。同时并汰换商业登记系统既有已达使用年限软硬件设备,以提供安全、优质的资讯环境
桃园市政府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1年1月11日 发文字号:府工用字第11100085662号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办理桃园市“平镇区金陵路5、6段 替代道路新辟工程”第2场公听会会议纪录。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及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办 理。 公告事项: 一、本府110年12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假于本市平镇区公所 3楼大礼堂召开桃园市“平镇区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辟 工程”第2场公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