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
【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住户出租自家建筑物墙面供广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顶楼供电信业者作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租金收入可适用必要损耗及费用报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财产出租其租赁所得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又其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从其申报数,其未能提具确实证据或证据不实者,稽征机关得依规定标准减除其必要费用
102.02.07-土地所有权人销售因合建分售销货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征特销税。 张贴者: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 ] 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售,因故销货退回,嗣营业人销售销货退回之房屋时,土地所有权人并同销售该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7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5款规定办理。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日本在明治32年创设大日本武德会,在各地设武德殿,招徒授武,推广武术体(教)育。台湾现有的武德殿正是在此背景下成立,武德殿在当时是台湾日治时期各推动武德教育的中心,除本身设有道场,提供武术修练场所,更是推广武术的中心。 武德殿“武术”含括了剑道、柔道与弓道等传统武艺
110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2时0分公告周知“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六块寮排水1K+155~2K+320、3K+370~3K+505治理工程”第四场公听会会议纪录。 主旨:公告周知“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六块寮排水1K+155~2K+320、3K+370~3K+505治理工程”第四场公听会会议纪录。 依据: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办理
S1121025期 防火管理人复训 上课地区(高雄市) (一) 消防法第十三条及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二) 内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九消署预字第八九E一九七七号函。 (四) 提升事业单位防火管理人消防专业知识、激励消防专业精神
内文:一、 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5款规定,得检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二、 国际运输事业以年度统包方式经营前开业务,所取得未实际承载客户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机收入,准凭主管机关核发之普通航空业许可证明及与国际运输包机相关之交易文件(如包机合约书、包机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1.中央健康保险局依其组织条例第27条固规定,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职务列等,比照公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办理,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33号解释,该局为执行法定职权,就办理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项,与各医事服务机构缔结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系属“国家机关”,准此,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前段规定,该局应申报之人员仅限首长,而不及一级主管。 2.中央健康保险局所属各分局倘无独立预算或人员编制者,系属该局之内部单位,而非机关,各分局首长自无庸申报财产。另该局及所属分局办理主计或采购人员,如为组织法规所置,并领有主管职务加给,应依本法第2条第1项第11款及施行细则第8条第5项规定申报财产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已具财产申报义务之公职人员,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应申报财产身份之职务,或相同身份之另一职务(例如:已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者,再担任另一私法人之公股董事),而新职务之受理申报机关(构)与原职务相同者,由于受理申报机关(构)并无变动,揆诸本法施行细则第9条第1项规定,无论新职务与原职务之申报期间有无重叠,新职务均不须再另行办理就(到)职申报或兼任申报、代理申报,仅须于定期申报时,依本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但书规定,合并以同一申报表申报,并于申报表之服务机关栏叙明该2职务即可。例如:某政务人员于98年2月1日上任,应于98年5月1日前办理就(到)职申报,惟其于98年6月1日复代表政府或公股担任私法人之董事,由于前后2职务均由监察院受理申报,故仅须于98年2月1日至98年5月1日办理政务人员之就(到)职申报即可。
并入住院伤病假,二年内不得超过一年。 一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 无论劳工每日工时数多寡,均应以历日之一日为计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