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121025期 防火管理人复训 上课地区(高雄市)

(一) 消防法第十三条及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二) 内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九消署预字第八九E一九七七号函。

(四) 提升事业单位防火管理人消防专业知识、激励消防专业精神。

(五) 落实消防防护计划及防火知能,建立全民防灾共识,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之安全。

(一) 需具备旧的防火管理人初/复训证书正(影)本。

(二) 无学历限制,年龄需年满18岁以上。

※ 防火管理人证书有效期限为受训日起算三年。

依据职业训练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16条】职业训练机构办理训练,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向学员收取必要费用,并应掣给正式收据。

1.缴纳训练费用之学员于开训前退训者,职业训练机构应依其申请退还所缴训练费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续费)

2.开课当日提出退费申请者,不予退费。

3.课前需开立报名证明者,开立后恕不退款。

4.此退费标准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三) 训练地点:全省皆有训练场地(欢迎来电或上本基金会网站查询课程时间及地点) 。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0号5楼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