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铨叙部111年8月29日部铨四字第11154849531号函释,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该等人员未有在职之事实,仍非属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所称“公余进修”及“部分办公时间进修”之范畴,爰不得据以申请进修费用补助。至于公务人员于核准进修期间,经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办理留职停薪,并依上开铨叙部函释继续进修者,服务机关得本于权责依当学期未留职停薪前之在职日数比例计算,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进修补助相关规定给予部分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