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于109年4月21日修正发布“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次是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空污法)及参考历年解释与实务运作情形而进行修正,补充解释空污法相关规定,使规范事项更加明确,以利于主管机关执行及业者遵循。

环保署表示,本细则修正重点包括新增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方案内容应包含的项目,配合新订定“空气质量监测站设置及监测准则”、“空气污染突发事故紧急应变措施计划及警告通知作业办法”及新修正“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按次处罚通知限期改善补正或申报执行准则”等空污法子法已规范项目,删除原于本细则重复规范内容;另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依空污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加严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包含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使涉及刑罚处罚有一致性标准,此外亦明定违反空污法规定的罚锾30%纳入空气污染防制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