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于其请领伤病给付或住院医疗给付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期间,得免缴被保险人负担部分之保险费,此项免缴之保险费由本局根据核发给付文件核计后,发给免缴保险费清单,在投保单位保险费总数内扣除之。又该免计保险费期间之年资仍予承认。
依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台89劳保1字第0041502号函示:为持续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减轻住院医疗期间之保险费负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于其住院医疗期间,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被保险人得检具住院相关资料,向本局办理该期间自行负担部分之保险费核退。
本局每月依据被保险人申请伤病给付之资料,比对被保险人于伤病给付期间仍加保生效者,则免计其请领伤病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负担部分之保险费。
上述资料比对不合导致被保险人请领伤病给付期间未获免计保险费,或因资料不实而有多免计保险费之情事时,一旦资料有所更正,其应追溯免计或收回之保险费,本局于计算次月份保险费时一并结算更正。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住院医疗1至3日不符合请领伤病给付规定者,如亦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被保险人可检具住院相关资料及未能领取薪资或丧失收入证明向本局办理该期间自行负担部分之保险费核退事宜。
被保险人应免计保险费相关资料列于“本月有异动被保险人计费清单”,供投保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