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
国营事业配合政府活化运用土地政策,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建分屋附买回契约,约定于兴建完成就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简称房地)办竣所有权登记后,再由建设公司买回国营事业分得之房地,其约定价款含附买回房地价款,该契约系以建设公司取得全部土地以兴建房屋销售为目的,嗣建设公司于105年1月1日以后自国营事业买回之房地,且于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课税。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二项规定,其依第一项规定计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零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多处自用住宅用地于同一天出售,可同时申请按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高雄市税捐处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如在同一天订约出售及同一天向税捐处申报移转,且都市土地面积不超过300㎡者,可视为1次出售而同时申请按10﹪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很可惜的是,最近有一位纳税人的2处住宅用地同一天遭法院查封,在经法院拍卖后,向市税处申请2处住宅用地均按10﹪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但税捐处仅得核准其中一处;原因是,该2处住宅虽在同一天被查封,却不是在同一天被拍卖,则与“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仅有1处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权益,另一方面则在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最终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国家文化发展。因唯有尊重创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权益,并且对于侵害著作权者课以民、刑事责任,才能让著作权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鼓励著作人从事创作,以丰富文化资产。 由于数字化重制技术的进步,以光碟为媒介物的侵权情形日益严重,为了有效遏止此种犯罪行为,著作权法将制造盗版光碟,以及藉贩卖方法散布盗版光碟的行为列为公诉罪,以解决盗版品大规模的制造及贩卖,在查缉行动上所造成的困难
张先生来电表示,今年5月初购买房子,已依规定申报并缴完契税,但因买卖合约有争议,所以一直没到地政事务所办理登记,想问可不可以由自己单独申请撤销契税申报? 云林县税务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契税且已完纳契税后,在尚未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若买卖双方就契约之履行有所争议要解除买卖契约时,因该争议并非行政机关职权所能认定,在未经双方同意或司法机关裁判确定前,不能单独申请撤销契税申报,所以本案仍请张先生会同卖方共同提出撤销契税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撤销契税申报原则上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但买方在申报契税后,才发现买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转,或原所有权人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且已办妥移转登记,造成一屋两卖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权者,则可由买方单独申请撤销。 该局提醒购屋民众,解除契约务必即早会同卖方办理撤销契税申报,以免日后找不到卖方共同办理,如因此形成欠税则会被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讨论事项一、就“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乙案,应如何处置,提请讨论。 决议: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之财产,除“保管委会经费”外,为不当取得财产,该会应于108001号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处分书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一、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移转该建设之所有权予政府。 二、民间机构投资兴建完成后,政府无偿取得所有权,并由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三、民间机构投资兴建完成后,政府一次或分期给付建设经费以取得所有权,并由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为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及协助中小企业解决面临困境,自民国八十五年起运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学术机构设立创新育成中心(简称“育成中心”),协助各学校以既有之研发技术、实验设备、空间等资源及建教合作之经验,建构良好之产学合作研发暨培育新创事业平台,提供多元化之营运咨询,以加速技术商品化脚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并日渐茁壮,再创我国经济发展之新猷。 本校积极推广产学合作与创新研发,合作企业已逾三百家,三度获得中国工程师学会评选为全国建教合作绩优校院之一,连续八年获得教育部教学卓越计划奖励与三度获得技专校院产学合作前十名绩优奖。为了配合政府深化“产学合作”的国家政策,进一步协助中小企业研发及创新产品,提升竞争力,本校于九十二年成立创新育成研发中心,深化服务范围,进驻企业除了可以获得培育项目的专业技术辅导与实验室资源协助外,申请政府补助研发计划也有加分效益,并可优先获得师生研发之专利技术移转以增进新技术商品化机会
一: 浏览本网站之前,请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倘若您未满十八岁,则请您与您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如果您或您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服务条款的规定,则请您立即停止浏览或使用本网站提供之任何资讯与服务。一旦您继续浏览或使用本网站提供之任何资讯与服务,则视为您与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遵守本服务条款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股东赠与股权之移转登记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通知股东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如股东未缴附,则不能办理移转登记。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8年8月30日办理股东A君赠与股权130万元与子女之移转登记,未通知股东缴交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免税)证明书,即予办理移转登记,经稽征机关查获后,处新台币5000元之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受理前述股权移转登记时,务必检视股东有无缴附赠与税相关证明文件,切莫因股东赠与之股权价值低于赠与税之免税额,而误以为可免通知缴验,致违反规定而受罚
主文:被处分人(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本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如附表1所列财产及自处分作成日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8号声请停止执行案件审理中提出追加声明状,追加声明为“相对人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于行政争讼终结前,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停止执行-下命处分停止执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6号裁定主文:相对人民国108年3月19日党产处字第108001号处分,关于命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应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移转原处分附表1所列财产即自处分作成日起至移转为国有之日止之孳息为中华民国所有部分,于该处分行政救济程序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
